收到照價收買通知,先看期限、文件與補償進度

先辨認通知與目前階段
收到寫著「照價收買」的公文,先把全文、附件和收件信封留下來。這是依法由機關辦理的程序,不能因為同樣涉及土地和補償,就當成一般徵收,也不是地主與買方自行簽約的普通買賣。第一步先確認發文機關、案號、法令依據,以及通知列的是哪一筆土地、哪一項權利。
把公告日期、實際收到通知的日期、通知要求辦理的事項分開記下來。若公文只是在詢問、調查,或尚未確認進入哪個階段,不要自行套用正式照價收買通知的期限。看不懂公文時,可先向發文機關承辦人確認:「這份文件要我做什麼?從哪一天起算?應交到哪裡?」
交證期限與文件缺口分開問
平均地權條例第28條規定的照價收買程序,受通知人須自通知送達的次日起50日內交付權利書狀及有關證件;不是從自己打開信封或網站查詢的日期起算。逾期不交可能涉及書狀、證件被宣告無效,不能當成單純等下次提醒。實際送達與期限疑問,應立即持通知向承辦人核對。
先清點手上已有的土地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相關通知及補償資料。如果權狀遺失、由他人持有,或權利人已死亡,直接告知承辦人實際狀況,詢問適用處理方式;不要先假設必須補發才能繼續,也不要以為機關辦理登記就完全不必配合交證。文件清單應依你收到的通知與具體身分確認。
補償與登記不是同一個完成點
補償核對、領款或依法提存,與囑託登記是不同階段。第28條所定給付期間,有書狀審核無訛或宣告無效等起算條件,不是收到第一封信就一定開始計算。金額、領取資格或領款方式不清楚時,找原收買機關釐清;不能只憑尚未領款,就推論程序已停止或登記不會辦理。
土地登記規則第99條的囑託登記由機關提出,不能要求原地主代替機關準備一份普通買賣契約。機關提出囑託的期限,也不是保證地政事務所一定在同一天完成登記。若同時有抵押、租約、建物或其他權利,應分別核對通知及處理範圍,不能認為補償前全部負擔已自動消失。
帶完整通知,問清楚下一步
詢問時可以帶完整公文、附件、送達線索與現有書狀,列出三個問題:「我現在應交哪些已有文件?缺少的部分怎麼處理?補償與登記各由哪個承辦窗口接續?」要核對登記後的內容,再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查詢。這些是第一次詢問的準備例子,不是每個人一律必備的送件清單。
本篇不計算你的法定期限,也不判定照價收買或補償是否合法。如果對通知有疑義,保留原件並依公文載明的程序及期限處理,口頭詢問不會自動延長期限。下方查詢入口只協助找登記資料,不代替收買機關答覆,也不會把你的案件改成徵收或一般過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