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後辦登記:契稅與禁止移轉公告怎麼核對?

依目前階段選讀
已拍定或正在等法院文件時,可以先了解契稅與公告限制;拿到權利移轉證書後,再核對本案資料。這篇是可選的準備指南,不是新增必答題,也不是文件齊全或登記一定准許的判定。若從案件結果進來,可用頁首「回到本次案件導航」返回原來的案件。
含房屋時先核契稅申報
先看拍賣標的是土地、房屋,還是兩者都有。向法院拍到房屋,仍有契稅申報程序;法院代扣土地增值稅,不代表房屋契稅也已辦妥。只拍到土地時,不要直接套用房屋契稅文件;契稅條例對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的土地另有免徵規定。標的不清楚,先帶公告或證書向法院核對。
契稅申報與繳款期限是兩件事。法院標購案件的申報期限為三十日,法定起算依據是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不自行改成拍定、繳清價款、點交或登記日。核定繳款書送達後,應於三十日內繳納,不要等到準備地政送件時才開始問申報。
若證書核發日期和實際收到日期不同,或只知道拍定日期,請儘快帶手邊證書、通知及送達資料,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核對起算及辦理方式。本指南不把「發給」直接等同「收到」,也不替個案計算是否逾期。還在等文件時,可先向法院確認核發進度。
登記稅證依案件核對
財政部的法院標購房屋申報說明列有申報書、權利移轉證明書影本及拍定人身分證明文件,各一份。這是契稅申報材料,不是全部地政登記文件。辦理涉及房屋的登記時,應依案件核對繳納契稅收據、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不是三份都要集齊,也不能任選不符合案件的證明。
只有申報收件憑據,不表示已經繳清契稅;拿到尚未繳納的稅單,也不能當成完稅收據。若有免稅或同意移轉證明,核對適用標的與內容,不必為湊齊三份再申請其他證明。是否免稅、可用哪份證明及如何提供,請稅捐機關與地所依案確認,別自行把免稅當成免證明。
公告限制分清這次與以後
若另有重劃、區段徵收等禁止移轉公告,先找出公告全文、適用土地、禁止事項及起訖期間。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條對因強制執行等原因、在登記前已取得物權而申請登記,設有例外。請地所依法院證書核對這次取得登記;不要只看到禁止移轉就認定一定要等公告結束。
例外不是只要寫著法拍就能用;僅拍定、文件效力或取得範圍不明,仍須核對。條文說的是登記前已取得,不是限定公告前取得。這次取得登記,與以後另行出售或設定抵押不同;後續行為仍看公告及適用規定。若同時有查封等限制,要分別確認,不能用公告例外推定其他限制已消失。
資料不齊也可先詢問
沒有完整公告、謄本或證書,也可先用手邊資料詢問缺什麼、向哪個機關取得,不必先上傳私人文件。向稅捐機關問契稅申報與證明,向法院問證書進度及內容,向地所問這次登記與公告限制。這篇不判斷舊欠費或重測文件效力,也不代替原案件導航中的其他準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