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作權期滿取得所有權,沒有買賣契約怎麼辦稅?

先核實法定取得條件
種田十年,不表示耕作人一定已取得土地所有權。先確認是否真屬土地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普通耕作權、法定期間及其他條件均已符合,且沒有另外的特別制度。土地所有權取得、單純移轉耕作權及一般贈與土地,是不同事件,不能只因無對價就合併為同一套程序。
官方依據:土地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處理法定取得;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九至五十一條涉及所有權移轉、申報、核定繳納及查欠。成立條件及實際權屬須由原案資料核實,不能由本篇標題、耕作年數或口頭承諾直接建立已具備所有權的事實。
一般無償移轉的研究採說
研究判斷,信心中等:普通第一百三十三條取得,未有其他特別免稅依據時,採一般無償移轉的稅務申報途徑。這是對法定取得的稅法涵攝,不表示當事人另訂了民法第四百零六條的贈與契約,也不要求為了申報補造一張本來不存在的贈與或買賣契約。
反對解釋須保留:公有土地的無償給與可能有免徵規則或不同分類。案件若確有特別法或符合特定免稅條件,就應另核其適用,不能只因本篇採一般申報而排除;反過來,也不能看到土地是公有或取得無價款,就不加條件地宣布所有普通耕作權期滿取得均免稅。
無契約不自造三十日起算
沒有契約時,不得自創一個「契約成立日」,再套土地稅法第四十九條的三十日申報期限判遲報。法定取得的發生、機關核准或發文、實際申報各有不同意義;哪個規範要求什麼義務,須有明確依據。這不是免除既有申報義務,也不影響依法已成立的核定或其他期間。
核定繳款書送達後,土地稅法第五十條的繳納規則要另外確認,不能因沒有契約就推定稅單也不用理會。第五十一條的查欠同樣保留。申報是否完成、稅額是否已核定、是否繳清以及登記文件是否足夠,是四項可分別核對的進度,不用一句「辦完稅」取代。
核定後繳納與查欠仍須確認
可先提供耕作權登記、原設定或取得依據、期滿資料、權屬及機關核准文件,詢問是否有可適用的特別免稅規範。機關已有原卷時先查原案,不要求民眾發明已付款、已贈與或特定起算日。若已有稅單或補正通知,保留全文及送達資料,另核其要求與期間。
詢問可說:「本件依哪一法定取得原因申報?有無特免?沒有契約時申報程序及所需證明為何?」研究採說不是全國稽徵機關已確認的一致核定,不保證一定課稅或一定免稅。下方入口只協助查目前登記,也不從長期耕作自動推薦已可取得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