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狀破損看不清楚,應辦換給還是補給?

正本在哪裡與損壞程度分開
權狀沾水、撕裂或字跡模糊,先保留原件,不要自行補字、重印或丟棄。先分清正本是否仍在手上、主要內容能否辨認,以及登記名義人是否仍在世;損壞、遺失、被別人保管與亡者遺產,是不同事實。不能看到破損就一律說換給,也不能因難辨就把正本當作已遺失。
官方依據:土地登記規則處理權利書狀換給、補給及公告等程序;新北一一五年九月現刊審查手冊第十三章第四節參十九,要求受理換給時查驗損壞權狀,損壞致難以辨識者改辦補給。本篇沿用已覆核的現刊命題,不假稱已另外取得一一四年防偽要點的修正全文。
可辨認與難辨認的分支
主要內容仍可辨認時,可帶損壞原權狀與身分文件確認書狀換給。可辨認是這個分支的前提,不表示本站從一句描述就能確認書狀真偽、申請人資格或已備齊附件。若其實是收到地籍重測換狀通知,還須依該通知及原因核對,不能只因同樣換新紙就當成損壞換給。
重要內容已難以辨識時,依上述新北現刊要求,在查驗後應改辦書狀補給。查驗真偽與改補給可以前後銜接,並不是換給、查驗、補給三者任選其一;也不能用已做身分查核,就免除補給本來應有的法定要求。其他轄區仍須對照其受理規範,不把新北規定擴成全國同一流程。
補給不免查驗及公告
補給涉及原有查核、公告及異議處理,不是送到地所就當場領到新權狀。新竹官方說明亦將遺失或嚴重損毀無法辨識列入補給並說明三十日公告,可作交叉參考,但不能取代新北現刊的依據。公告開始、異議及是否得核發,仍以受理機關的正式程序為準。
如果不知道主要內容能否辨認,就如實保留不知道,帶原件由受理機關查看;不要為了走較快的路選可以或不可以。若正本其實在家人、銀行或其他人手上,也不能申報遺失來跳過返還或免附權狀的確認。手上只有影本與原件嚴重損壞,同樣不是完全相同的事實。
死亡、他人保管與未知另確認
登記名義人已死亡,先核本次究竟辦理遺產繼承、依法免附原權狀或其他程序,不把亡者名下每張破損權狀都當成先由亡者申請補給。家人持有紙本也不代表已承受登記權利。原權狀、謄本所載名義人及申請身分不同時,應先查明連結,不由本站替你推定代理權。
第一次可問:「這份原件主要內容是否仍可辨認?依本轄規定應換給或補給?還須哪些查驗與公告?」已有案件或通知時帶字號,機關已有資料先查原卷,不需上傳完整權狀到本站。下方只整理謄本查詢方向,不鑑定真偽、核准換補給或保證沒有異議即可立即領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