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買臺灣房地,為什麼還要看互惠與縣市核准?
外國朋友想買臺灣的公寓或透天,賣方問:「有護照,也簽了契約,是否就能直接過戶?」這個示意情境要先拆成三件事:該國與臺灣是否符合平等互惠、預計取得的是哪一種土地及建物權利、是否已走完主管機關核准與登記程序。
先核對互惠與土地種類
土地法第18條採平等互惠:外國人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臺灣人民依條約或該國法律在該國能享有同樣權利為限。不能只因國籍出現在互惠一覽表,就推論各種土地都可取得;有些國家列的是附條件互惠,須看備註與標的型態。應以交易當時主管機關公布的資料與個案文件核對。
土地法第17條列有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的土地類別,例如林地、漁地等;第19條則列外國人得基於住宅、營業處所等用途取得的土地。符合互惠仍要核對土地使用、用途、標示與權利範圍。買賣契約、建物權狀與基地持分若有落差,先查清楚再承諾可以登記。
地所收件後的縣市政府審核
外國人取得房地的非繼承移轉案件,例如買賣、贈與,申請人把登記案件與相關應備文件一併送到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地所先收件並審查登記原因、當事人資格、稅務及其他文件;審查無誤後,由審查人員填報外國人案件資料、製作簡報表,備文送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土地法第20條核准。縣市政府核准後,依法報請內政部備查,並函復地所辦理後續登記;地所收到核准通知,才接續完成產權移轉登記。這比一般移轉案件多一道地方政府核准程序。內政部備查不是另一次個案許可;若屬第19條第1項第8款重大投資等目的,另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程序。
以新加坡籍買方為例
以新加坡籍買方為例,內政部的附條件互惠資料及地方地政機關說明,允許取得區分所有建物的專有部分作住宅或商業使用,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取得相應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應有部分。這指的是建物與基地權利相連的特定情形,並不是讓買方自由取得任何一筆獨立土地。
若標的是透天厝連同整筆土地、空地,或表面像公寓但權利登記方式不清楚,不能僅憑「新加坡人可以買公寓」就簽約保證過戶。先拿建物與土地謄本,核對是否為區分所有建物、專有與共有部分、基地應有部分及使用用途,再向所在地政府地政單位確認互惠備註對該筆標的的適用。不同國籍也須各查各的互惠條件。
整理資料,並區分繼承案件
準備時將國籍證明、移轉原因、房地謄本、標的用途及契約資料分開列出,依所在地機關公告備齊文件。以新加坡籍買方為例,可具體詢問:「預計取得這個建號及基地持分,作住宅使用;地所收件後還須補哪些證明,何時會送縣市政府審核?」有了明確標示,承辦機關才能指出缺哪一項,不必由申請人把一般登記與地方政府核准當成兩件互不相干的申請。
本文談買賣、贈與等非繼承移轉的取得方向。外國人因繼承取得土地,不走上述縣市政府核准程序,但仍須核對平等互惠與土地種類等限制;遺贈、外國法人與特殊投資另有細節,不能照抄同一份清單。確認互惠、標的及必要核准後,再安排稅務及登記時程;正式簽約前可把取得條件寫清楚,避免核准未定便承諾一定能完成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