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怎麼寫才符合形式?簽名、指印與改字一次看

家人找到一張手寫的房地分配紙,字跡看起來是長輩的,末尾卻只有指印;另有幾個字用修正帶蓋過。這個示意情境不能只問內容是否符合心願,還須核對它是否符合自書遺囑的法定形式,以及每一處改動如何留下紀錄。

親筆全文、日期與親自簽名

民法第1190條要求遺囑人自己書寫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由親人代寫、電腦打字後列印再簽,不能直接當成自書遺囑。日期要足以辨認立遺囑的年月日;房地分配文字也宜清楚寫出人、標的與安排,並核對謄本上的地號、建號及權利範圍,避免只用門牌或暱稱留下疑義。

自書遺囑要的是遺囑人「親自簽名」,不能把蓋章或按指印想成任意替代。民法第1191條的公證遺囑、1194條的代筆遺囑,對不能簽名時按指印另有明文,這是不同的遺囑方式;不能把它們的例外直接搬來補自書遺囑末尾的指印。若原件只有指印,應保留原貌請法律專業人員核對,勿自行加簽或改字。

改字時如何留下紀錄

寫錯並非只要劃掉重寫就好。同一條文要求有增減、塗改時,註明增減、塗改的處所及字數,並另行簽名。例如在第二段改一個受領人的名字,就要讓原文、修改位置與改動字數可以核對,旁邊再由本人簽名;只在全文末尾簽過名,不宜當成每處改字都已完成法定註記。

若立遺囑人還在世,尚未完成的稿件可以重新親筆謄寫一份清楚的全文、記明日期並親自簽名,以減少辨識增刪處所的爭議。但重新寫時要留意前後多份遺囑的關係,不要讓舊稿與新稿都像最終版本。若立遺囑人已過世,家屬應保存原件、信封與相關資料,切勿在文件上補簽、補日期或塗改。

有人不能親手寫全文,或不能簽名時,先選擇法律允許且可實際完成的遺囑方式,向公證人或律師詢問公證、代筆等程序與見證人資格。不能因為自書方式較簡單,就省去它的親書與簽名條件;也不能僅因紙上有見證人姓名,便把原本不合形式的紙自動改稱代筆遺囑。

用遺囑辦房地登記前還要確認什麼

拿遺囑辦房地登記還有下一層問題:遺囑的受領人是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是否指定執行人、房地目前登記在哪個人名下,會影響申請方向。先保存全文與原件,再整理戶籍、謄本及稅務文件;若家人對筆跡、日期或增刪內容有爭執,應先釐清效力爭點,不要只憑照片擅自辦理。

檢查時可逐項問:全文是不是本人寫的?日期有沒有完整年月日?末尾是不是本人親自簽名?每處增減塗改是否註明位置、字數並另行簽名?這份清單用於發現待確認事項,並不能單靠外觀替個案宣告遺囑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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