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領土地辦登記,原因日期該看哪份文件?

先找原放領案及辦理機關

放領土地不能只憑「錢繳完了」,就套用同一個登記日期。先請原放領機關核對當年適用制度、核定原案、繳清資料及囑託清冊;不是從不同規則中挑一個有利日期。早年函釋的完整適用範圍仍有缺口,本篇不提供通用日期公式。

可以先整理手上已有的承領證書、繳款收據、舊權狀及機關通知,連同案號交原放領機關核對。這些是已有資料的例子,不是每人一律全部必備;沒有保存的機關資料,請機關查原案,不必先自行製作新的證明。

核對承領、繳價與囑託資料

如果機關確認本案依現行國有耕地放領程序辦理,移轉清冊的繳清地價日期與登記原因日期是不同欄位;附件十將後者標為囑託登記發文日。國有邊際養殖用地另有自己的工作要點與清冊,不能因都是國有土地就直接套耕地規定。

現行耕地要點第14點保留身分資料可由電腦查詢時免提出、提前繳清承領證書等例外;第18點準用也有前提。不能只憑今天申請、土地公有或年代久遠,就推定所有舊案都適用現行程序,或要求補一份本來依法未發給的證書。

請承辦確認日期填載依據

歷史案件須先辨制度。62年內政部函的耕者有其田原案,分別說明繳清取得與採核定放領日的登記原因日期;79年臺北市函又區分明確繳清日與僅留期別的特定案件。這些原案不能升格為全國所有早期放領的共同公式。

89年臺北縣函目前只有手冊摘要,原函、原案及附件仍缺,不能從摘要證明所有制度與年代的適用範圍,也不能逕宣告失效。只留下某年上期、下期時,不要自行補成固定日期;收據與清冊不同時,保留差異讓機關查明。

資料有差異時怎麼接續

清冊上的登記原因日期、所有權取得時點、登記申請期間及五年限制不是同一欄。請把各份資料的日期與用途分開詢問,本篇不據此計算罰鍰、遲報或限制屆滿日,也不替機關認定原案應填哪一天。

第一次可問:「這案原本依哪個制度放領?手上資料能確認哪些日期?缺的原案由哪個機關調查?現在先辦哪一步?」未知仍可先整理資料。下方只協助查目前登記,不把一般買賣或繼承日期當成放領日期。

資料與條文參考

想先查目前的登記內容?

下方只協助查登記資料;放領原因日期請由承辦依原案確認,不替資料不足的案件選日期或計算逾期、罰鍰。

整理謄本查詢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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