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只拆掉一部分,要把整棟登記刪掉嗎?

拆屋後要處理的登記,取決於原建物究竟全部消失,還是仍有部分存在。拆掉一層、附屬空間或局部面積,不能直接當成整個建號都已滅失。

在示意情境中,屋主拆除後方一部分建物,正面房屋仍使用中。他聽說拆屋要辦滅失,便以為應把整棟權狀註銷。真正需要先確認的是拆除範圍在原登記與圖面中的位置,及剩餘部分如何記載;不能僅靠工程口語中的「拆掉了」決定全部消滅登記。

先查原屋是否已有所有權登記。有登記時,把建號、樓層、面積與測量成果或核準圖說對照,標示已拆除與仍存在的範圍。若原來就沒有建物所有權登記,則不能直接套用刪除既有建號權利的想法,但仍可能需要處理房屋稅籍或其他行政資料。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60條列有因部分滅失等情形申請建物複丈的規定,土地登記規則第31條則處理建物全部滅失時的消滅登記。這兩個規範所對應的現況不同,因此需要先把「部分」或「全部」確認清楚,才知道應從哪種程序詢問。

拆除文件與現場照片可以協助描述變動,但要能對應同一棟建物。若房屋曾增建或分成不同建號,應把原登記部分與後來增加部分分開標示。現場一整排看起來相連,也不代表登記上只有一個標的;反過來,拆掉某個空間也未必就是整個獨立建號滅失。

下一步可向房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說明原建號、已拆除範圍及現有文件,確認測量或勘查安排。若有貸款或其他登記權利,也應一併提供現況資料供核對。不要自行把抵押或土地權利視為隨房屋拆除一併消失,這些事項須分別處理。

房屋稅籍的停止、變更與地政登記又是不同程序。可以另外向地方稅機關確認需要的證明與申請方式,並記下兩邊各自的收件進度。向其中一個機關送件,不宜自行假設另一份資料已同步完成更新,應依實際通知核對。

若拆除後又重新興建,還會涉及新屋的建管依據、圖面與第一次登記。舊權狀不能直接當成新屋權狀繼續使用。把原屋、拆除範圍與新建部分分清楚,才能讓登記資料逐步回到正確現況。如果不同文件記載的拆除範圍不一致,先列出差異請核發機關說明,避免只挑其中一份較方便的資料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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