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處分被撤銷後,機關的處理期限怎麼看?

先辨這是誰的期限
訴願或行政訴訟文件出現三十日,先看它要求誰做什麼事。本篇處理新北土地登記案經撤銷後,機關依內部作業規定辦理的期間,不是替民眾計算提出訴願、起訴或補正的期限。同一案件可以同時存在不同期間,不能只憑相同的天數就互相代用。
官方依據:新北相關作業規定第六點保留三十日要求,並有準用第三點的文字;第三點另有經機關首長核准的一次展延,第四點處理相關期間起算。閱讀時須把特別三十日、一般程序及準用範圍一起對照,不能直接刪掉第六點,改寫成機關一律有兩個月。
三十日起算的研究判斷
研究判斷,起算信心中等:採自機關收受撤銷決定翌日起算,較能配合實際可履行性及規定體系。這裡需要的是有權受理機關收受決定的資料,不能擅自用民眾收到副本、網站公告、承辦口頭得知或自己寄出文件的日期代替。本篇不提供填入日期便自動判逾期的工具。
展延的研究信心中低:有正當未辦結原因時,可解釋為準用第三點,經首長核准延長一次,延長上限兩個月。但這不是自動展延,也不是把原三十日一開始就當成兩個月;展延是否已核准、理由及範圍,都須由案件紀錄確認,不能用猜測替代。
展延需要核准且有解釋爭議
反對解釋:準用的「期間之計算」可能只包含起算,不包含展延;重為處分與填報改進的規定也可能有不同處理。本研究保留此爭議,採說不能冒稱機關已對所有案件作成一致公式。若承辦所採依據與本篇不同,應請其指出具體條次、核准或計算資料。
補件、調卷或等待其他機關資料,不因此當然使這個三十日重新起算。人民提出新資料,也不等於已同意機關無限期延後處理。是否有其他法定程序或具體障礙,須另外核實;不能把一般作業規則中每一種起算文字都不加條件地移到撤銷後的案件。
核對決定全文與收受紀錄
可先對照撤銷決定主文、理由、送達或機關收受紀錄、原登記收件字號、後續處分及展延紀錄。只看決定標題,往往不知道是撤銷後命另為處分,還是有其他處理內容。機關已持有的原案可先依字號查找,不要求民眾為了本篇重新蒐集整套機關卷宗。
詢問時可說:「本件第六點要求的事項是什麼?機關認定哪天收受?有無展延核准,依據為何?」如果你要確認的是自己提訴願或起訴的期限,仍須依處分種類、送達及相應救濟規定另行核對;不要等待本篇的機關處理期間走完,才開始查看自己的救濟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