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出錯造成損失,賠償要經過哪些確認?

先分清楚責任與金額

發現土地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不代表只要估出損失就能領到同額賠償。先確認哪項登記、造成什麼權利或財產損害,以及兩者如何連結。登記更正、停止損害擴大與請求賠償可能各有程序,不能把其中一項的進度當成另外幾項也已完成。

官方依據:土地法及國家賠償相關規範分別處理登記損害與賠償程序;地政另有審查、賠償儲金及人員償還規定。閱讀公文時,請分出責任審認、賠償金額決定或報核、成立後支付、向人員追償四個階段,避免只看到請撥款就認為責任與金額都由同一單位決定。

一般規則如何補充特別規範

研究判斷,信心中等:沒有相反的特別授權時,新北一般國賠的金額及報核規則可補充地政特別規範。現持一般規定以五十萬元為逕行決定金額的一般上限,超額原則提交國賠會議審議;特殊酌增仍須依規定取得同意。這是程序權限的判讀,不是民眾最多只能請求五十萬元。

反對解釋也須保留:地政制度可能構成完整特別體系,而排除部分一般委員會或金額程序。本研究未見足以證明機關可無上限自行核定的特別文字,因此採補充適用的立場;實際簽核層級及內部授權尚未確認,不能把本篇當成每件新北案件已確定的簽核流程。

付款和追償是後續程序

支付階段須另看判決確定或協議成立等前提,再依賠償儲金規定處理請撥。儲金是支付來源的一部分,不代表有儲金就可以省略前面的責任審查或金額報核。公文提到向地政局請款,也不能反推所有前階段判斷必須一律由地政局作成。

追償處理的是機關支付後,在法定條件下是否向相關人員請求償還,與受損民眾如何提出請求不同。不要因公文提到承辦人責任,就自行改向個人要求同一筆給付;也不要把追償金額直接當成自己已獲核定的賠償。每一階段仍須有各自的文件及成立條件。

整理損害與機關處理紀錄

可先按時間整理原登記、發現異常、提出更正或異議、機關回覆、實際損害及已取得的裁判或協議。損害項目要有可核對的金額與資料,不必為了套用本篇而自行補造承辦疏失、因果關係或核定結果。機關已有案件紀錄時,可先提供收件字號讓承辦查找。

詢問時可把問題分開:「責任目前在哪個程序確認?金額由哪個層級決定及報核?協議或判決成立後如何支付?」本篇不替個案計算請求期間或保證賠償成立。若另有更正、訴願或訴訟公文,須分別核對送達及期限;下方入口只協助查目前登記資料。

資料與條文參考

想先查目前的登記內容?

下方只整理登記資料的查詢方向,不核定賠償、損害金額或請求期限。

整理謄本查詢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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