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浮覆要回復所有權,稅務跟買賣一樣嗎?

先確認是原權回復

土地曾因天然變遷而成為湖澤或可通運水道,之後浮覆,不等於只要找到祖先名字就能取得土地。須先確認原私有土地、原權利消滅及浮覆的法定情形,並對上目前位置、地號及原權屬。本篇只補充真正原權回復的稅務方向,不替你認定土地已浮覆或所有權已成立。

官方依據:土地法第十二條規定特定天然變遷後的原所有權消滅及回復;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分別涉及移轉課稅、申報與查欠。登記原因有移轉分類,不表示每一種回復事件都一定是另一筆買賣;仍須先辨實體取得原因及此前政府是否已合法取得。

非新移轉的研究判斷

研究判斷,信心中高:確屬土地法第十二條的原權回復,且政府未另因徵收、購買等合法取得所有權,較應採回復原有權利,並非新增移轉,因此不生這次土地增值稅及移轉現值申報。這是法律涵攝的研究採說,不是主管機關已確認全國每件浮覆案都免申報的保證。

反對解釋:中央登記分類及移轉稅規範,可能支持將部分回復事件仍作移轉程序處理。本研究已考量該說,仍採真正原權回復的限定解釋;政府曾合法取得、後來另行出售或發生新的交易時,不能沿用前段。土地名稱、舊謄本或登記原因名稱,都不足省略這個前提。

查欠與繼承時點仍分開

即使採本次不生移轉現值申報的研究立場,土地稅法第五十一條的查欠仍須保留。不要把不課本次土地增值稅、免某種申報、沒有欠稅及不用任何稅務文件合併成一句免稅。本篇不創造一張全國統一的「浮覆不課徵證明」,實際程序及登記所需資料須依案件核對。

原所有權人死亡時,還要分清死亡發生在土地已回復之前或之後,以及承受的權利內容。若死亡時土地已回復,相關遺產與繼承程序不能因日後才辦登記而忽略;若尚未回復,也不能先假定遺產清單已含完整現存土地所有權。繼承證明與本次移轉稅務是不同問題。

用原權屬與回復文件確認

可先整理原始權屬、天然變遷及浮覆資料、地號位置對照、政府有無徵收或購買紀錄,以及死亡和權利回復的時間資料。機關已有原案時,先用字號調查,不要求民眾靠猜測補造政府未取得的證明。若原案顯示另有價購或補償,也應如實提出,不能只保留有利片段。

詢問可分成:「本件是否真正依土地法第十二條回復原權?此前政府有無合法取得?採何稅務確認及查欠程序?」有死亡或後續交易時再另列相關事件。本站不由浮覆兩字自動認定免稅、繼承人或可登記範圍,下方入口只協助找目前登記及可查資料的方向。

資料與條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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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方只協助查登記,不判定浮覆、原權回復或免稅已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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