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益信託中委託人過世,改受益人的協議要繳印花稅嗎?

先核對信託與新協議

自益信託的委託人過世,先看信託是否仍存續,以及繼承人後來究竟簽了什麼文件。死亡、繼承受益權、協議變更信託內容與終止後財產歸屬,是不同事件;不能看到「繼承人改受益人」幾個字,就把全部信託資產或全部遺產當作同一張應稅契據。

官方依據:新北一一五年九月登記審查手冊載有一個明確事件:不動產自益信託存續中委託人死亡,繼承人所立並持向地政機關,依協議變更信託受益人及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的契據,應納印花稅。本篇沿用已覆核的手冊事件,不宣稱另已取得手冊引用的一〇九年原函全文。

官方手冊所載的限定事件

先逐一核對:原本是否自益信託、死亡時是否仍存續、有無新立協議、協議是否同時變更受益人及歸屬權利人,以及是否持這份契據辦理不動產登記。只有部分條件已知時,應保留其他條件待查;文件名稱相近不能補足契據內容,也不能替當事人推定已完成新的處分合意。

符合上述限定事件時,稅率、貼用主體及時點依印花稅法第七條第四款、第八條處理,依應稅憑證的金額按千分之一計算。書立後交付或使用的規則須與文件實際用途對照,不能把委託人的死亡日直接當成所有新協議的繳納時點,或以本篇自動算出一筆稅額。

稅率、價額與使用時點

契據未載金額時,依第十八條及施行細則第十二條核價;土地、房屋與其他物品的時價基礎不同。真有交易金額與未載金額也不能混為一談。應先指出這張契據承載哪些標的及權利範圍,再核相應價額,不逕拿全部遺產、所有信託資產或登記費的計算基礎代替。

各執正本、以副本作正本使用、同一憑證有多種性質或另立其他憑證,仍須分別依印花稅法第十二、十三條等規則核對。不能因其中一份文件已貼用,就推定所有當事人及所有文件一律免再處理;也不要求沒有實際存在的契據為了湊齊本篇條件而補立。

未符合事件時不要直接套用

適用限制:只有死亡而無新契據、單純公同承受、只更換受託人或管理方法、僅涉受益權的私約,不能直接套用這個限定事件。這些情況並不因未套用本項就當然全部免稅,仍須依真實文件性質確認;信託已在死亡時終止的情況,也須另外辨明財產歸屬程序。

可把原信託契約、死亡時的存續條款、新協議全文及擬登記內容對起來,詢問稅捐機關:「本件是否符合手冊這個事件?應稅標的和金額為何?」確認稅務與登記文件後再銜接送件,不必上傳私人資料到本站。下方查詢入口不替你判斷契據已生效或全部稅務已處理。

資料與條文參考

想先查目前的登記內容?

下方只整理登記資料查詢,不認定新協議的效力,也不計算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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