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人要換人或增減:先處理接任、登記與交接

先確認是真的換人,還是同一人改資料

例如原受託人不想再管理,或有一位共同受託人過世,先把發生的事情、日期、目前人選及原契約的接任條款列出。若仍是同一個人,只是姓名或登記資料改變,先走身分與原案資料核對。

受託人的任務終了,與整個信託關係消滅要分開看。原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不能直接把受託人名下的信託房地,當作他的普通遺產由繼承人分配。

先完成退出與新任產生的依據

辭任、解任與死亡後接任的文件不同。先讀原信託的指定、接任與退出條款,再核對必要同意或法院程序;只有一位願意幫忙的人,仍要確認他如何成為新受託人及是否接受。

信託法第36條規定辭任、解任及選任的不同情形;死亡等事由另見第45條。遺囑指定的人拒絕或不能接受時,第46條另有規定。不要把親屬身分、持有文件或代收租金,直接當成已取得受託身分。

共同受託人的變動先看原安排

同一信託有數位受託人時,信託財產原則上是公同共有。減少一位、由其餘人續行,與另增加新任,所要核對的約定、任務變動及登記組合可能不同;不能只按一般持分買賣辦理。

將現任、離任、擬任的人逐一列出,註明誰仍有權處理哪些事。有意見不一致、接任條款不明或仍缺選任資料時,先保留這些缺口,帶原契約及已有文件詢問信託或法律專業。

受託人變更登記怎麼準備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9條,受託人變更原則上由新受託人會同委託人申請。可先準備原信託文件、較新謄本、原任變動及新任產生的證明、新受託人接受與身分資料,再按本案核對申請書及權狀。

委託人未能或無須會同時,有提出足資證明文件單獨申請的規定;權狀無法提出也有相應處理。先具體說明死亡、不能聯繫、拒絕配合或權狀所在等事實,讓地所核對適用條件,不一律當成任何人都能單獨申請。

登記和財產帳務交接一起列清單

交接可列出房地、權狀與契約、租約、押金、收入支出、待辦案件及保管物。先確認哪些文件由誰持有,以及交付、結算或尚有爭議的部分;更換登記名義人與完成所有管理交接是不同進度。

同時修改報酬、管理方法、受益或歸屬安排時,另外標明修改事項及必要同意。若原信託也已終了,應再核對財產歸屬,而不是只辦換人就推定後續移轉也已處理。

向哪裡詢問與如何確認完成

帶原契約、較新謄本及接任相關文件,向管轄地所問清楚會同或單獨申請所缺資料、權狀處理及規費。人選、退出效力或交接爭議可另詢問信託或法律專業;已有法院文件時帶全文與附表。

送件後以收件編號查詢補正及辦理進度。完成後比對新受託人的登記、原信託記載與交接清單,確認原約定中仍有效的部分也有接續,並保留尚未完成的管理事項。

資料與條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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