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要結束:先確認終了原因,再處理房地歸屬

先找出這次結束的依據與時間

例如契約期間到了、約定事件發生,或當事人想提前終止,先把原條款、日期及已作成的文件找出來。只有打算結束,與終了原因已發生不同;已終了但房地仍在受託人名下,也還有歸屬移轉要處理。

受託人死亡不當然使整個信託結束;出售房地後價金仍留在信託,也要再看原約定。先判讀發生的是換人、財產變動,還是信託關係消滅,再選擇對應程序。

提前終止先核權限與必要意思表示

先讀原信託是否有終止條款、利益由誰享有及是否有其他同意限制。信託法第63條與第64條分別處理全部利益由委託人享有及非全部自益的情況,不能只憑「委託人想結束」就省略其他條件。

保留終止文件、必要同意及通知受託人等資料,並核對是否伴隨費用、報酬或爭議。原約定不明或有人不同意時,帶全文確認可行程序;法院文件則核對其主文實際處理的範圍。

死亡時已結束,與死亡後仍繼續要分開

自益信託約定委託人死亡時即終止,又未另訂歸屬權利人的情形,內政部115年3月19日函釋要求由全體繼承人協議後,會同受託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8條辦理。不能直接套用存續中受益人變更的保存行為,由部分繼承人代全體辦成公同共有。

死亡後信託仍存續時,先核受益地位承接及原契約,再看是否另有終止。真正因遺囑成立的信託,又有自己的成立與終了條件。把死亡、存續、終止及歸屬文件按日期排列,稅務也依實際事件另核,不把所有死後安排都當作同一種免稅程序。

先確認房地最後應交給誰

信託法第65條先看信託行為有無約定,沒有時才依其法定順序確認歸屬。受益人、委託人、繼承人及歸屬權利人可能重疊,但不能只因是親屬,就推定是本次有權取得房地的人。

可備契約或遺囑、後續變更、終了原因文件、歸屬條款、較新謄本及取得人的身分資料。有多位歸屬人時,核對必要協議與範圍;已登記給歸屬人者,先查還有何項登記或交接未完成。

登記申請與稅務證明分別核對

土地登記規則第128條原則上由歸屬權利人會同受託人申請塗銷信託或信託歸屬登記;受託人未能會同時,另有以足資證明終了的文件單獨申請的規定。權狀無法提出時,也要依實際原因準備對應資料。

向地方稅窗口說明終了原因、原利益安排、返還或交給誰,以及本次土地與房屋,確認申報、查欠及登記所需證明;涉及國稅時另核相應事項。舊證明、不課徵與免全部手續是不同事情,不能只因取得人是繼承人就省略。

保留紀錄,核對移轉與交接完成

向管轄地所詢問本案所需文件、會同方式及規費,保留收件編號與補正通知。信託終了至財產移轉前,法律有視為存續的過渡規定;這不表示可以把已發生的終了當成原契約從未結束。

登記完成後,比對謄本的權利人、信託記載及取得範圍,另確認財產、文件、租約、帳務與待辦事項的交付。若仍有權限、歸屬或費用爭議,將尚未完成的部分列清楚,帶同一套文件尋求相應協助。

資料與條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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